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38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般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21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王 昆
书记员 范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