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小区5号楼5-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XX、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万元;被告XX、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00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和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告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对此进行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XX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对此进行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XX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的胜达牌、×××别克牌两辆车辆,但由于上述两辆车年限较长、无法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暂不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后经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