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90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云,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员韩立军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