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8年4月1日作出了(2018)陕0103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