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6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世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思迈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陕西思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珂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