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3民初912号
原告: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70432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侨信息大楼B栋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A3D5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辰溪县分公司,住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黄溪口镇(老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PAEE684。
负责人:**。
原告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辰溪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