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2340号
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
亿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与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9.5元及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27160元至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2021)湘12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