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407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桥信息大楼B栋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A3D5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与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勒**、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39100元劳动报酬;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39100元劳动报酬。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签订《职场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作为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代表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办公职场装修改造工程进行工程施工。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由被告**组织本人前往该项目工程地点怀化市××路××巷交汇处西南角(五溪财富中心)第4层进行施工,主要工作内容为:做隔墙、吊顶等等。工期内总报酬为207640元。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案外人**及被告**两人分四次合计支付本人报酬168500元,尚差39140元未支付,后被告**向本人支付40元现金。2020年3月5日,被告**向本人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最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现被告承诺的期限已经届至,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第一、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确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过《职场装修合同》但是合同的主体是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并不是原告,与原告没有关系。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是给被告**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原告给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案涉项目提供过劳务,原告提交的欠条是**签的字,没有经过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审核和确认,其欠款的真实性存疑,或者是**欠原告其他工程项目劳务报酬,因**没有偿还能力,**与原告合伙将此债务强加给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欠条是**签的字,债务人应是**,该笔债务与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应由**承担,不应当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第二、人寿保险项目,被告**和**是实际施工人,二人是姐弟关系,也是该项目的合伙人,被告**负责施工,**负责财务,该项目已经竣工结算完毕,所有工程款,我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给二人。不能把被告**个人债务都认定成我公司的债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对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3万多元,是人寿职场装修的工资,他不清楚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将该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和**结算完毕,他也没有签字。被告**称是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该项工程,他只是该工程的负责人,谁拿了工程款谁就应该承担原告的工资,但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结账并没有打到他的账户上,他并没有拿到工程款。被告**称自己与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还称自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是为了给原告一个说法,二是**当时说结了工程款就付钱给原告。综上,被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他只是工地的管理员,不是财务人员。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签订《职场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的办公职场进行装修改造;工程位于怀化市××路××巷交汇处西南角(五溪财富中心)第4层;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总工期为80天;合同价款为170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委派工程代表为罗果,在授权范围内对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指令,负责敦促合同履行情况;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派工程代表被告**,负责敦促合同履行情况,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工程中的隔墙、吊顶、窗套等木工劳务交由原告负责。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于2020年3月5日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尚欠原告***中国人寿财险怀化支公司职场装修工程木工工资39100元,等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给本人和**结清工程款后支付,最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告**与被告亿丰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公司下派到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亿丰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开工时间至本工程施工结束时间,被告亿丰公司给被告**购买社保,其社保费用全由项目部承担,被告亿丰公司按照业主与项目部最终结算的工程款的2%收取项目管理费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与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职场装修施工合同》、欠条、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后,未获得相应报酬,原告系追索劳务费,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以《职场装修施工合同》中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代表的身份将工程部分木工劳务交由原告负责,系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代理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提供劳务所应获得的劳务费,应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已经确认劳务费为39100元,原告***要求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9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亿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并认可其与被告**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故该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双方可以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9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依法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