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终1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侨信息大楼B栋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A3D5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云翔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组(绕城西路顺溪铺大桥旁)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TGETU6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云翔窗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怀化云翔窗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