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丰建设有限公司

***、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407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桥信息大楼B栋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A3D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与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37900元劳动报酬;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37900元劳动报酬。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亿丰公司与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怀化公司)签订《职场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作为被告亿丰公司的工程代表对人寿保险怀化公司办公职场装修改造工程进行工程施工。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组织原告前往该项目工程地点怀化市××路××巷交汇处西南角(五溪财富中心)第4层进行施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拆墙、垃圾清运、排水工作等。工期内总报酬为75700元。2019年6月27日及2019年8月17日,案外人**分两次分别向原告支付报酬17800元及20000元,尚差37900元报酬未支付。2020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最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现被告**承诺的期限已经届满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丰公司辩称,被告亿丰公司确实与人寿保险怀化公司签订过《职场装修合同》,但是合同的主体是被告亿丰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原告无关。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签字,没有经过被告亿丰公司的审核和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给被告亿丰公司案涉项目提供过劳务,其欠款的真实性存疑,或者是被告**欠原告***其他工程项目劳务报酬,因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与原告串通将此债务强加给被告亿丰公司,被告**是债务人,该笔债务与被告亿丰公司没有关系,被告亿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人寿保险项目,被告**和案外人**是实际施工人,二人系姐弟关系,也是该项目的合伙人,被告**负责施工,案外人**负责财务,该项目已经竣工结算完毕,所有工程款被告亿丰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给被告**和案外人**,不能将被告**的个人债务认定为被告亿丰公司的债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是人寿保险职场装修负责人,原告系其招进工地做水电安装工程,其与被告亿丰公司是挂靠关系,公司把钱交给其与**,让**支付工程款,其与**是合伙关系,**管账。目前尚欠原告37900元尾款未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案外人人寿保险怀化公司将办公职场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亿丰公司,双方签订一份《职场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亿丰公司为人寿保险怀化公司的办公职场进行装修改造;工程位于怀化市××路××巷交汇处西南角(五溪财富中心)第4层;工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总工期为80天;合同价款为1700000元。人寿保险怀化公司委派工程代表为罗果,在授权范围内对被告亿丰公司发出指令,负责敦促合同履行情况;被告亿丰公司委派工程代表被告**,负责敦促合同履行情况,按照人寿保险怀化公司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被告亿丰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施工过程中,被告**以被告亿丰公司名义将工程中的水电、拆墙等劳务交由原告***负责,并向原告出示《职场装修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于2020年3月5日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告***在中国人寿财险办公职场装修工程电工工资37900元(叁万柒仟玖佰圆整),等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给本人和**结清工程款后支付,最晚于2020年年底前还。”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告**与被告亿丰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公司下派到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亿丰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开工时间至本工程施工结束时间,被告亿丰公司给被告**购买社保,其社保费用全由项目部承担,被告亿丰公司按照业主与项目部最终结算的工程款的2%收取项目管理费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职场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欠条原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完成劳务工程后,有权向接受劳务工程方主张劳务报酬。被告**以《职场装修施工合同》中被告亿丰公司工程代表的身份将工程电工部分等劳务交由原告负责,系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亿丰公司承担。原告提供劳务所应获得的劳务报酬,应由被告亿丰公司负责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认尚欠劳务报酬37900元,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亿丰公司支付劳务报酬379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亿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并认可其与被告**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故该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双方可以另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7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为374元,由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