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43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汉族,1956年10月3月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草阳中区。 原告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陕西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