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57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5-1。
法定代表人刘双俭,该公司经理。
被告**前,男,1966年8月9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