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1703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前,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8B68Q1D。
法定代表人:刘双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前、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并提供其个人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前、湖北哲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300000元;
二、查封***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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