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062329D。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涵(系该公司经理),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琴(系该公司客服经理),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东安县支撑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L3U7A8W。
负责人:邓庆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占勇(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东安县支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丽
书 记 员 唐艳芳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