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审被告: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上诉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04民初9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且本案的所有赔偿已终结。被上诉人本次的诉求已由双方自行和解,被上诉人自行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并获得了工作保险的全部赔偿款,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本案也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如被上诉人认为系工伤引发的旧伤复发,应向湘潭市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复查鉴定,重新确认工伤伤残等级。根据新的鉴定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不服工伤赔偿标准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在工伤保险部门还没有确定前就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此案移送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案中,***已于2021年11月10日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该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智
审 判 员  朱卫平
审 判 员  文仕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付斯佳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