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8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庆大,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娅萍,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住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刘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