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3号湘潭高新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22)第5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