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上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借款109751.11元。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账号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些许存款,本院已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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