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泽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379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泽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9-2-1号之二的五金车间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B56M5P。
法定代表人:袁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莘,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阳光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HDUM07。
法定代表人:曹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佛山市泽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泽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97元,由原告佛山市泽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柒善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