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道办事处阳光金苑小区2栋1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HDUM07。
法定代表人:曹相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流霞,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将款项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原告***遂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菲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占展
书记员刘江伟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