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129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陕西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