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3973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陵园对面开尉公路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64FK5D。
法定代表人:卞勇。
委托代理人:张冬燕,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湖北楚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柳堤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8BGHF6Q。
法定代表人:周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楚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楚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