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优先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9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任骊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原审原告:**,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娟,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原审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黑龙江省大庆市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职工,于2019年8月来西安旅游。8月5日21时30分左右,**在西安市临潼区XX路路口打车,不幸跌落入一无井盖的下水井中。**随即被送往核工业四一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于8月6日前往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为期4日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内踝骨折、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后踝骨折、左侧下胫腓联合损伤。**在上述医院花费医疗费57059.8元,全部由其自行垫付。其本人及父母房某某、徐某某因此次事件来往黑龙江、西安的交通费共花费6353.82元。其受伤期间因治疗在刘珍处租住房屋及在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雨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招待所住宿共花费11952元。2019年9月27日,**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请求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3585.27元,并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申请,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公正司鉴[2019]临鉴字第8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左踝部损伤符合十级伤残;2、**后续取内固定治疗费预计为10000元人民币;3、**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据此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原审被告支付**医疗费570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6.94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6353.82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949元、鉴定费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住宿费11952元,上述费用共计199147.56元;2、由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外,经一审法院审查,致**跌落摔伤的井盖上印有“临潼区自来水”字样,该井盖系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所有和管理。**发生事故时系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在此处对路面进行了沥青覆盖,在此过程中对涉案井盖周边进行了切割作业。根据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的往来函件,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称,“……我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供水闸阀井井盖因损坏掉入闸阀井内,原因是临潼地铁建设单位在恢复该处路面,切割施工时造成闸阀井井盖受损,掉入井内,导致游客不慎跌落井中受伤。随后我司立即组织人员对损坏的井盖进行修复,排除安全隐患……”。
**起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医疗费5313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6.94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53585.27元;2、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待鉴定之后另行追加;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于2019年8月来西安旅游,8月5日21点30分左右,**游玩完毕后在XX路路口打车,因天色阴暗,视线不清,不幸跌落一处约有1米深且没有井盖、没有明显防护设施的下水井里。事故发生后,**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往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急救,8月6日前往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内踝骨折,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等。2019年8月7日行左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9年8月10日出院,共住院4天。事发后**通过报道、相关政府部门的咨询得知,该路段属于原审被告管辖,随后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辩称,对**受损的事实我方并无异议,但**受损原因系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施工期间将井盖切割所致,**所诉请金额应由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依法承担。
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辩称:一、我方并非下水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该下水井系由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实际管理和维护,**的损失应由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承担。二、该下水井并非在我方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亦非在我方的施工区域内受伤,故而**受伤与我方无关。三、**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周围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安全注意义务,但其自身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对其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为具体的侵权人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二为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一、具体的侵权人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在临潼区旅游期间跌落井内造成身体受损,该事件系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施工切割井盖所致,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系该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其在施工及切割井盖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而其应对**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该井盖由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所有和管理,其在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将该井盖切割致损后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但其同样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受损,故而其也应对**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承担40%的责任较为合理。二、**具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核定损失数额如下:医疗费570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949元、住宿费119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299.06元、 鉴定费2400元,共计192965.86元。其中,交通费计算了**及其护理人房某某来往的实际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因系不必要开支,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住宿费系**因伤情在西安暂住花费的实际费用,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此外,因**的父母徐某某、房某某另有一子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法核算;**之子邹宇航现年12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依法核算。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共计77186.34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共计115779.5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1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1973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60元,下余部分由**自行负担。
宣判后,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改判由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承担**全部损失。事实和理由:一、**所受伤害,系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过错行为造成,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承担。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没有过错。二、涉案闸阀井在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施工区域,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对井盖的管理维护义务应由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承担。
中铁上海工程局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作为涉案井盖管理人,应当维护检查,但没有及时发现或消除涉案井盖的隐患导致受害人损害事实发生。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故应当由其承担管理责任。
**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2019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的照片显示,事发井盖在道路上,四周可以正常通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井盖为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所有,事发井盖并未被地铁施工围挡封闭,可以正常通行,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作为井盖所有人,可以对井盖进行巡查管理,而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井盖缺失,造成**跌入受伤,故一审判决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临潼第一自来水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1元,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凡
审 判 员  肖 晓 通
审  判  员  辛   娟
 
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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