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8民初1293号
原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Y5XL5W。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化,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镇北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昌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石井镇石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井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德化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昌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邦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22437.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原鄠邑区XX镇XX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鄠邑区XX镇XX村2017年基础设施冬春行动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000638.82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如期完成了工作任务,且验收合格。后鄠邑区XX镇XX村委会XX村委会。2020年6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5520元。2020年9月7日,经第三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907957.46元,剩余522437.46元未给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4月份全部支付完工程款,但至今未给付。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石井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惠民工程,款会给原告支付,但原告没有将工程干完。
原告天邦公司向本院提供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2、结算单;3、情况说明;4、照片6张;5、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被告石井村委会对原告提供证据均不认可。
被告石井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照片7张,证明原告施工截止至今尚未竣工。
原告天邦公司质证称被告所提供的照片不在约定合同施工范围内,与原告施工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原告天邦公司与被告石东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鄠邑区XX镇XX村2017年基础设施冬春行动项目。2020年6月24日,被告通过鄠邑农村商业银行石井支行给付原告385520元工程款。2020年9月7日,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907957.46元。鄠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及原、被告在对原告施工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分别盖章,被告法人王莹签字,石井镇镇长曹珂瑜签字,确认工程造价为907957.46元,被告下欠522437.46元未付。2021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石井镇石井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22437.46元。2021年2月2日,本院以(2021)陕0118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2437.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另查明,鄠邑区XX镇XX村委会XX村委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经第三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涉案工程造价为907957.46元,已经各方签字确认。被告已支付385520元,尚欠522437.46元未付。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井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2437.46元。
案件受理费9020元,保全费3130元,诉讼费共计1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卜凯丰
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
人民陪审员 魏小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浣
202101181293916101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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