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井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6TY5XL5,住所地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井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8340,住所地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利。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129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22437.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020元、执行费313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47170元,并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均未查到有价值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8执2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讲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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