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442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56。

法定代表人:杜勇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Y5XL5W。

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妮,女,1970年5月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阿英

人民陪审员 苏 茹

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颖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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