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442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56。
法定代表人:杜勇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Y5XL5W。
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妮,女,1970年5月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阿英
人民陪审员 苏 茹
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颖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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