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639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4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