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639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水岸新城实验小学南侧临街商铺0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4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