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38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岗,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CYH8X。
法定代表人:王莎莎,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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