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38-1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岗,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CYH8X。
法定代表人:王莎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波,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陕0303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及陕西诚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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