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02民初658号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戴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塘公路17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饶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