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3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谷洪波,上海洪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