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81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381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548元及违约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37元、申请费5031元,以上共计347116元。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