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省嘉峪关德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嘉峪关德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7312.43元、违约损失75784.99元,案件受理费各6636.50元,并承担执行费12697.33元,共计1042431.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6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47312.43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2月份开始至6月份,每月还款15万元,2017年7月份还款127312.43元,被执行人出具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