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760号
原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泰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泰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博澳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