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晨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民初17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通化乡通化村2组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祝纯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潘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进安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寇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木海莫,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周世学,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李旭军,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中路19号。
负责人:魏小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潘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冶木海莫、周世学、李旭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4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12月13日,原告***以起诉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杜晓晴
审判员  秦新勇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