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41号
原告:***,男,彝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彝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王子体,男,彝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马正华,男,彝族,199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马伍牛,男,彝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马林,男,彝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彝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马各各,男,彝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马呷合,男,彝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王子体,男,彝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马伍牛,男,彝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新街316号6楼2号。
法定代表人:颜欢欢。
委托代理人:郭松权,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雷军,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等九人诉被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等九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军、**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等九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子体、马正华、马伍牛、马林、***、马各各、马呷合撤诉。
审判员 罗正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