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安顺乡小水村6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新街316号6楼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35********)在人民币45000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35********)存款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