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824执394号
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10675.5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610675.56元,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于5月25日支付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4719.5元,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50.06元,剩余利息12432元、诉讼费5076元约定于5月31日支付,现已支付完毕。本院已于2023年6月8将该款退还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4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