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824执684号
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077022.64元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裁判文书确认的利息500435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3165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496694.64元,本院已将2453524.64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收取执行费43170元,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22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石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4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