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林锦新与谢家晓、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23民初13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林晓洁,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锦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超,系该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晨,系该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iv>
法定代表人:李献稳。
被告:***,男,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荣、程志颖,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汕头市南,住所地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国土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文胜。
被告: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汕头市南,住所地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国土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文胜。
原告***与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初,原告就“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与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项目部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的施工队负责该项目即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的面层铺装等施工工作。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约定如下:每月工程进度款按双方确定工程量金额的80%进行支付,完成施工并通过项目部验收后,支付至工程费95%,质保期为一年,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5%质保金。2017年12月26日,原告施工队完成了该项目即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面层铺装等相关施工工作,2018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金澳湾海丝上(下)广场面层等项目结算书》,要求上述三被告对原告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上述三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海丝广场尚欠付的工程款571749元,但被告***不可置否。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3月22日,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开放对市民使用。2018年1月底,原告与项目部再次达成施工合意,约定由原告施工队完成该项目赤石湾东段的混凝土挡土墙、园林道路、停车场、厕所及相关面层铺装等施工工作以及就该项目赤石湾东侧顺庆鲍鱼场、金顺鲍鱼场、海川大排档、阿文鲍鱼场及渔家乐鲍鱼场抽水管道安装、机房拆除等施工工作租用机械设备给项目部使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海丝广场的结算方式一致。2019年4月30日,原告施工队完成了赤石湾东段的施工工作,从2019年6月份开始,原告便不断要求并催促被告***支付赤石湾东段施工拖欠的工程款3374274元,以及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的工程款221600元,可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甚至拒绝会见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广大农民工的切实利益。2020年6月,原告分别向五被告发出书面的结算工程款通知,可是截止至起诉当日,原告仍未收到任何回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偿还欠付工程款4167626元并支付利息190315元(以工程款416762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190315元);二、被告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对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41676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债权在案涉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以及项目收益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合计4357938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实属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引起的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56条之规定,本案施工工程为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金澳整治修复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基岩岸线保护与修复工程、海蚀盐礁带观光工程及环岛景观带建设工程等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内容,并非一般陆上工程施工,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的相关施工内容,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及施工合同系海湾整治建设工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6条之规定,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海湾整治建设工程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在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本案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工程为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金澳湾整治修复、龙门湾整治和赤石湾十里银滩整治修复工程。在案证据材料《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金澳湾整治修复、龙门湾整治和赤石湾十里银滩整治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显示,金澳湾整治修复项目包括基岩岸线保护与修复工程、海蚀盐礁带观光工程、环岛景观带建设工程和配套附属设施工程;龙门湾(跃进围段)整治修复项目包括跃进围海堤加固修复、跃进围堤顶道路扩建、跃进围海堤绿化景观带建设、盐田虾塘生产设施观光;赤石湾十里银滩整治修复项目系海湾生态环境整治,包括沙滩清理整治、生态廊道、入海小溪整治、岸线整治及景观建设工程和配套附属设施工程。上述施工合同内容所有建设项目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或者海岸带开发利用工程,所以本案是因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或者海岸带开发利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由于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在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本案民事诉讼管辖权应属广州海事法院。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潮茂
审 判 员  陈继鹏
人民陪审员  陈守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珊
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