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014号
原告:***,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渤海路161号2号楼3**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建新街3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892106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寿光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4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