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达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4132号
原告: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中国遵义名酒城商场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6601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达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安泰科贸大楼夹-J-A6、-J-A7-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NMJ229。
法定代表人:罗太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达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贵州博泰联科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