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4182号
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刘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蒋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核对位置]
审判员*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