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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2民初1872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种均,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2号金城新天地1号楼B**5层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黎家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羊琼花 书记员邱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