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2民初1873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42号大广坝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2号金城新天地1号楼B**5层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