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2民初1871号
原告(案外人):海南和诚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海滨假日一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2号金城新天地1号楼B**5层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和诚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和诚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和诚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