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962号之二
原告: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青坨营镇林青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47575700E。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唐山万达广场购物中心2单元B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825752。
法定代表人:郝国华,该公司经理。
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保全费1020元,由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洪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