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青坨营镇林青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47575700E。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唐山万达广场购物中心2单元B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825752。
法定代表人:郝国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冀0225民初9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存款100000元。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洪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