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962号
申请人: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青坨营镇林青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47575700E。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唐山万达广场购物中心2单元B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825752。
法定代表人:郝国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XX支行存款100000元,并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联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洪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