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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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2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逸格小区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7NW0P0A。
法定代表人:商立松。
被执行人:古春林,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16号逸美时光酒店一楼东侧房间与间及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XNK62B。
法定代表人:许振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536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古春林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3725.2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3725.24元,扣缴执行费2725.24元、罚款1000元后余0元。
鉴于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古春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2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古春林实际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2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为民